一、什么是救災
救災即自然災害發生前后,為盡量減少損失,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而進行的災前防范、緊急救助、災后恢復重建和冬春受災困難人員生活救助等工作。 二、現行救災工作方針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規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
三、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圍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采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實行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
四、自然災害涵蓋的范圍
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旱災害,風雹、雪災、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五、自然災害救助對象
凡在本省內因遭受自然災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作為自然災害救助對象:因災需緊急轉移安置的;因災造成糧食、飲水、衣被困難的;因災住房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的;因災傷病的;因災死亡人員親屬。
六、救災款物發放方式
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程序確定救助對象,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
七、申請享受災民住房重建救助程序
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居)委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居)委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民政等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