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辦理事項 :臨時救助
二、辦理條件 :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主要指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如果家庭不困難的不予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這個主要針對低保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患重病自費支出較大或者有在校大學生教育支出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如果家庭不困難的不予救助)。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方式解決。
三、申請材料 :不論是鄉鎮審批還是鄉鎮辦審批,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社保卡賬號(復印件)。
2.低保證或特困供養證復印件(指低保、特困供養對象)。
3.臨時救助申請書(村級蓋章)。
4.經濟支出證明(重大疾病提供診斷證明、一年內住院結算票據原件。教育救助提供在校證明、繳費票據(教育救助只針對低保戶和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在校大學生)。火災提供現場照片、村委會或民政所調查報告)。
5、臨時救助審批表:由鄉鎮辦審批的審批表,可參照民政局臨時救助審批表格式制表,按照表格規定填寫并簽字蓋章;每月底報審批檔案復印件和臨時救助臺賬、一卡通報表,紙質臨時救助臺賬蓋鄉鎮辦政府公章、分管領導簽字民政所長簽字(注意必須是手寫簽字)。并將電子版發社救股郵箱。
報市民政局審批的,按照規定準備各項申報材料,用市局統一制定的的臨時救助審批表和臨時救助申請書,申請書村居委會簽字蓋章,審批表鄉鎮辦政府公章、分管領導簽字民政所長簽字(注意必須是手寫簽字)。
四、辦理流程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金額1700元以下的由鄉鎮審批,救助1700元以上的報市民政局審批。
五、辦理時間、地點: 地點;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地點:磨街鄉人民政府民政所
六、聯系方式:0374--870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