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自知
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可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針對行政不作為的復議申請期限為行政機關法定履職期限屆滿后60日內;如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履職期限,則該期限為被申請人收到履職申請后60日;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述限制。
二、受理審查:行政復議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
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審查。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發送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
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審理方式: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