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禹州市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核
確認權限委托下放工作實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禹州市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限委托下放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2年4月26日
禹州市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限
委托下放工作實施方案
為持續深化民政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城鄉低保及特困供養人員工作審核審批流程,實現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能的有效分離,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辦〔2020〕26號)、《河南省民政廳辦公室關于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指導意見》(豫民辦〔2021〕1號)、《河南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豫民〔202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關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講話及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民政為民、民政愛民”工作理念,按照保民生、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能力、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政策落實,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審核權限委托下放工作,進一步壓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主體責任,更好發揮民政部門監督、管理、服務職能,減少審核層級、優化社會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為全市困難群眾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
三、主要內容
自2022年5月起,市民政局將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限委托下放至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一)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申請
1.申請城鄉低保的困難群眾,原則上以戶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委會也可代為提交申請。城鄉低保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申請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特困供養人員申請材料按《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細則的通知》(許政〔2017〕45號)規定執行。
2.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能夠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45個工作日。
3.在禹州市轄區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由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審核
1.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相關申請人員基本信息以電子表格形式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及時反饋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市民政局信息核對反饋結果后,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員信息、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參與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1人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調查結果須經被調查人現場簽字確認,鼓勵采取視頻錄象方式進行取證留檔。
3.收入核算。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據《河南省民政廳等16部門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的通知》(豫民〔2021〕5號)規定進行核算,組織不少于3人的核算小組,其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參加1人,受委托村(居)工作人員至少參加2人。核算小組根據入戶信息核對情況,按要求對家庭收入、家庭財產進行綜合評估計算,按核算結果擬定救助標準,核算小組對核算結果簽字確認。
4.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人員情況、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兩委成員、黨員代表、村(居)居民代表等參加,小組成員原則上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評議小組人員的三分之二。民主評議堅持“以算為主、以評為輔”,不得“以評代算”。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
5.公開公示。村(居)委會根據申請家庭基本信息和評議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上報市民政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各村(居)的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對象應在本村(居)顯著位置進行長期公示。
(三)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審批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月組織召開1-2次審批會議,對前期的審核材料、辦理過程進行全面審查,最后提出審批意見。審批會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召集,分管責任人、紀檢、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人參加,人數不少于5人。根據實際需要,村(居)委會負責人及救助經辦人員也可列席會議,補充說明當事人有關情況及接受會議有關問詢。
2.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評審會議審批結果于每月20日前報市民政局備案,由市民政局負責匯總并通過市財政局“一卡通”系統審驗,次月起按月開始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
(四)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人員備案及動態管理
1.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及時向市民政局上報審批結果、臺賬及相關材料進行備案。
2.紙質檔案一戶一檔,一式兩份。相關材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困難證明材料等復印件、申請及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入戶調查表、評議公示照片、審核審批表、動態管理審核審批表等。市民政局備查一份,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存檔一份,按照誰審批誰存檔的原則,妥善保管好申報、審批檔案、臺賬和報表。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嚴格按照城鄉低保及特困供養人員對象分類施保,定期審驗,動態管理。低保A類對象每年審驗1次,B類對象每半年審驗1次,C類對象每季度審驗1次;特困對象每年審驗一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低保及特困供養人員對象家庭成員的人員變動、收入和財產等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變更手續并上報上市民政局備案。
4.市民政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批結果原則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抽查結果合格率不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適當擴大抽查比例。對全市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對象,按年度組織開展抽查與績效綜合評價。對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且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城鄉低保及特困人員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成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分管民政副職、紀委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的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審核領導小組,壓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體責任。
(二)加強業務培訓。市民政局組織業務培訓指導,堅持把業務培訓覆蓋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部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和各村(居)委會全部社會救助具體經辦人員,以強化對基層民政業務協調與指導。同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進行小規模的有針對性的專項業務培訓,也可邀請市民政局業務負責人到場指導。
(三)明確工作職責。市民政局作為監管社會救助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做好鄉鎮(街道)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資金撥付及日常監管。組織對困難群眾救助對象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抽查,定期檢查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審核審批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審核確認社會救助對象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審核確認工作,包括申請受理、信息錄入、評議公示、入戶調查、發起核對、審核審批確認、政策宣傳、檔案管理等。村(居)委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會救助政策的宣傳、解釋、入戶調查、核算收入、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家庭人員信息及經濟狀況變化上報、材料收集等工作,加強人員動態管理,做到救助對象“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應救盡救”。
(四)強化監督管理。市民政局根據階段性抽查、年度綜合評價等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反饋意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加強跟蹤指導、督查、確保各類救助政策精準落實。同時,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成效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的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執行城鄉低保及特困供養人員審核審批程序,堅持“誰簽字、誰負責”原則,杜絕“人情保、關系保、維穩保、錯保、漏保”現象。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附件:1.XX鄉鎮(街道)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審核領導小組.docx